判決書指出,2020年10月24日清晨4點多,當時年僅20歲的正妹,前一晚與哥哥、朋友於新北市一家KTV徹夜狂歡,正妹雖不勝酒力,但仍打算再去北市林森北路找網友續攤,網友則在「JD共乘2.0」平台幫正妹叫車,鄭男駕駛俗稱「台版Uber」的多元計程車接單載送,途中先假裝好意勸正妹別再續攤、趕快回家休息,最後見正妹在副駕駛座睡著卻獸性大發,將車輛停在路邊喇舌正妹,接著把正妹的頭壓向自己下體為自己口交。
正妹恍惚中感覺嘴巴有異物,且感覺天搖地動,猛睜開眼卻發現自己含著鄭男下體,還被壓頭上下抽動,嚇得酒意全消,但為了自身安危假裝還在醉,鎮定地吐出嘴裡的東西詢問鄭男「我們已經到了嗎?」鄭男則把褲子穿好,敷衍正妹「快到了」,送達目的地後,鄭男還不忘跟正妹的網友說「你朋友喝得很醉」,正妹等鄭男離開後,瞬間崩潰大哭並憤怒表示遭鄭男性侵,事後在家長陪同下驗傷報案,而正妹也因此事件憂鬱症加重,容易被驚嚇,且獨處會緊張發抖。
鄭男到案辯稱,僅跟正妹接吻而已,並反批正妹當時說「只要3萬元就當做這件事情沒有發生」,可是誰會只要3萬元就解決這種事,認為正妹提告別有目的。不過法官調閱鄭男車內行車紀錄器錄音時,發現正妹當時已醉得答非所問,期間車輛停在民權東路一段路邊,車內先傳出一陣疑似解開安全帶、調整座椅的聲音,接著就聽到正妹發出哼哈與呻吟聲,持續約4分鐘。
法官指出,這4、5分鐘雙方都沒交談,且正妹恢復後有條理地說話,詢問是否已到目的地,該段錄音顯示情境與正妹所稱遭性侵過程相符,且正妹報案後,配合警員開擴音與鄭男通電話,鄭男未反駁正妹的質問,僅一再央求「妳願意跟我和解嗎」「我當面拿1萬塊給妳」等語。
法官認定鄭男趁正妹喝醉加以非禮,不過鄭男不認罪,抗辯正妹就醫沒驗出他的DNA,但法官表示,正妹被逼口交約40小時後才驗傷,嘴裡「證據」則會因飲食而破壞,且正妹最初想和解不願提告反覆回想受害經過,索求3萬元和解金,不代表誣賴鄭男。法官認為鄭男犯行造成正妹身心莫大痛苦,到案始終不認罪,態度不佳,也未與女方和解,依乘機性交罪判他3年8月徒刑,可上訴。鄭男於事發後已被叫車平台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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