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黃男是大前天(1日)深夜起與朋友歡聚,因爲大家太嗨了,一直持續到前天(2日)清晨才離去,他因爲隔天要上班,所以要先告辭,但又被灌了2瓶啤酒才放行,在此之前,他已經喝了威士忌、琴通寧等烈酒,不過自認為可以回家,便騎乘電動滑板車返家。
警方指出,松山分局東社所員警巡邏經過市民大道4段、敦化南路1段口,便見到黃男騎著電動滑板車過來,身上飄著濃厚酒味,臉還是紅的,遂問「你有喝酒」黃很誠實地回答「2罐」,警員即要其酒測,他自認不會超標頂多0.25,後測出0.68時,黃也很驚訝!警員告知黃涉酒駕,黃說「我騎的電動滑板車」,警回「酒後駕車設公共危險罪」,隨即被帶返派出所偵辦。
警方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 條規定,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且因電動滑板車屬於動力機械,只要酒測值超標,同樣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
松山分局再次呼籲市民朋友,這類有趣好玩又方便的新型交通工具,如果使用不當同樣會危害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而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更會受到法律處罰,絕非酒後代步的選擇,一定要乖乖找代駕或叫計程車,才能平安出門。
★鏡週刊關心您: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害人害己,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