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女高中生控訴,她在2021年5月7日玩交友軟體認識了廖姓男子,隔天就約出來見面,廖騎車將她載到住處,還特別叮嚀她說自己家人在家中有裝設監視器,要求她牆翻進屋內,而她照做以後,廖男就進浴室洗澡,並且包著浴巾出來,接著開始脫女高中生衣服、撫摸全身。
女高中生表示,她同意廖「愛撫」,但有告知「我不要發生性行為」,廖先假意答應,卻趁她全身赤裸時,以體力優勢壓制並性交得逞。事後,她向友人訴苦,且通報就讀學校協助報案。
雲林地院審理時,廖男坦承與女高中生在家中發生性行為,但辯稱擁吻女方時,有先詢問過意願,女方有點頭,因此兩人就一起去洗澡,並在床上發生性行為。另外,法官也發現,女高中生當時說自己是「半推半就」,但卻不否認曾變換姿勢換她在上面,且完事後還與廖男及同學等人去逛人文公園夜市,因此認定廖男罪證不足,判他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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