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6月1日上路以來,台中市警局前天開出第一張勸告單。一名已婚、50多歲的黃姓園藝公司老闆,心儀社區未婚女經理,死打爛纏,不斷打電話、透過LINE傳簡訊,要約女經理吃飯,對方不堪其擾,報警處理,但因彼此認識,女經理不想把事情鬧大,只希望警方能勸他不要再來糾纏,因此警方開出第一張勸告單,同時也口頭告誡,若再有不當跟監、盯梢、騷擾,讓對方感覺不舒服,即可能觸法。
無獨有偶,同一時間二分局接獲報案,指一名林姓男子(40歲)多次「跟蹤騷擾」在北區開店的C姓女老闆。C女說,去年5月起,林男多次跑到她店門口,以眼神搜尋她,然後微笑、一直盯著看,她感覺好像被監視。
C女曾口頭告訴林男:「你的眼神讓我很不舒服,請以後不要刻意出現在我店內」。而林男當時逕自離開,沒有答話,但事後還來,前日一天之內來兩次,總計這一年來是第六次了,C女受不了,請男友將他攔下,並報警處理。
偵訊時,林男堅稱他只是「路過」,對老闆娘微笑,只是基於禮貌,他不認為自己有跟蹤、盯梢之舉。但警方表示,其行為是《跟騷法》規範的8種類型中的「監視觀察」,由於C女堅持提告,警方除開立告誡書,並依現行犯逮捕,訊後移送地檢署偵辦。
台中市警局婦幼隊長高嘉陽指出,《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第18條第1項,普通跟騷罪法辦,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別以為「烈女怕纏夫」會修得正果,恐怕得來的是罰款與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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