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119受理民眾自述為「快篩陽性或確診者」請求送醫時,應先確認是否有下列症狀:意識不清、喘或呼吸困難、持續胸悶胸痛,符合任一項者,通知最近適當單位著標準防護(或以上)等級裝備前往,同時積極連絡衛生機關指定後送醫院。
二、居家之確診者如經救護人員評估應送醫時,以當地衛生機關指定醫院為主;倘未及於準備後送前指定醫院收治,則送往就近適當醫院,並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務必」事先通知接收醫院預為準備。
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四、119指揮中心於受理民眾送醫請求時,如確認為危急狀況,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及前述應變指引,不須當地衞生機關指定醫院後才能出車,倘未及於後送準備指定醫院收治,則依法送往就近適當醫院並「務必」事先通知接收醫院預為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