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男從錄音對話獲悉去年4月某日,張妻和謝男在車上聊天時,討論到「車震」話題,隨後兩人便直接去摩鐵開房間。去年8月16日,張男跟蹤妻子逮到她和謝男正在摩鐵櫃台登記入住時,張男現身當場人贓俱獲,他認為謝男明知妻子是有配偶之人,還故意與她交往,已侵害他的權益,提告求償8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謝男先稱自己和張妻是在網路上認識,往來僅數月,期間僅有見面吃飯及以文字傾訴心情,沒有做出逾越男女分際的行為;他坦承和張妻一起上摩鐵,但強調是張妻陪他談生意時突然恐慌症發作,他們只是找摩鐵休息一下,沒有發生性行為。
但法官根據張男提供的錄音譯文,認定兩人對話時討論車震話題後,即進入汽車旅館休息3小時,謝男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共赴汽車旅館,在房間內停留3小時之行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的朋友關係,已對張男的配偶身分法益造成侵害。
離開後2人又討論到日月潭旅遊等話題,且張妻如果恐慌症發作,應該是去醫院就診,在摩鐵休息無法治病,因此不採信謝男說詞,判他應賠1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