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顏姓、曾姓、許姓、張姓、李姓、宋姓等6名高雄監獄受刑人,於服刑期間與現年28歲之受害人共住同舍房,其中顏男被監所主管選為該舍房之房長,負責協調受刑人之生活秩序並代表與監所主管溝通,受害人也因此受顏男之監督。然而因為受害人的外表、聲音、個性較為陰柔,長期遭到同舍房之受刑人欺侮。
顏男在2018年5月某日傍晚,見受害人僅著內褲坐在地上閱讀,竟強拉受害人的手並撫摸其生殖器,受害人拒絕並抵抗,而其掙扎的動作引來其他舍友注意,顏男竟要求曾男幫他用手掰開受害人的雙腳,自己也用腳抵住受害人雙腳內側,讓受害人難以護住自己的生殖器,顏男藉此機會搓揉受害人之生殖器,時間長達1分32秒。
其他舍友則對此事件選擇視而不見、以免觸怒身為房長的顏男,也有人出聲嘲笑為顏男助勢,甚至還有人進而共同參與顏男的猥褻行為,受害人不敢反抗只能選擇隱忍。
同舍房的許男、張男、李男、宋男在經歷顏男事件後,也有樣學樣,趁受害人不備時對其做出猥褻行為、踩踏受害人之下體數次,還曾連手壓制住受害人,脫下其內褲並用手套弄其生殖器,「以此強暴手段,致使受害人無法抗拒,對受害人實行猥褻行為,足以使其心生性之羞恥與厭惡,亦足以貶損其人格。」
類似情事多次發生,前後長達數個月,監所主管察覺有異,調取該舍房內監視錄影畫面後才發現相關情事,經受害人提告並由檢方偵辦後起訴顏男等6人。
顏男等人雖坦言有上述撫摸生殖器等行為,但矢口否認有「共同犯強制猥褻、利用權勢猥褻、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等犯意」。顏男辯稱,大家都是男孩子,如果受害人是女孩子才有強制猥褻的可能,「在我們的認知上面,我們真的是跟XXX(受害人)玩,主觀上並沒有要猥褻。我不會認為大家這樣玩是猥褻。」曾男也說:「我認為這樣是在玩。」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本件事證明確,被告6人的說法只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認定6人涉犯妨害性自主等罪,案經一、二審判決,房長顏男遭判處7年有期徒刑,其他人則依照參與強度和分工,分別被判處4年5個月至5年10個月徒刑,顏男再上訴則遭最高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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