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高一女學生在去年12月被高三吳姓學長找去廁所,連續3天幫對方打手槍。事後女學生向同學透露此事,同學再告知老師,老師則通知女同學家長。家長得知後怒向台中第六分局報案。
女學生供稱吳姓學長以送她手機為代價,要求她幫他打手槍,在違反她意願的情況下對她強制猥褻得逞;後來吳男還要求她幫他口交,但被她拒絕。然而檢方調查,吳男給學妹手機是因為社團活動需要,才借她使用,沒有任何對價關係。至於學妹指稱,吳男拉她的手、用言語脅迫她做她不想做的事情、即打手槍,檢方查出2人的對話紀錄,發現學妹曾於事前主動提及「我幫你打手槍」「我可以不要看」「你控制我手」等內容,且在事後的對話也沒看出任何有違反她意願進行猥褻行為的情形,也沒有看到吳男要求口交的內容。
吳男坦承要求對方打手槍一事,否認有脅迫或違反意願,檢方也認為只有女學生單一指控,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因此在強制性交未遂與對價猥褻行為罪的部分是不起訴處分;但由於女學生事發時只有15歲,已符合《刑法》第227條第4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遭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並要求3天內發生的3次行為應分論併罰。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宣判,吳男3罪各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此外,吳男希望判處緩刑,但法院認為其雖坦承犯行、也對女學生道歉,並積極希望與對方家長和解,但對方家長始終表示沒有和解意願。且吳男明知女學生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仍基於滿足自己的情慾故意做出猥褻行為,且非偶一為之,而是一而再、再而三,連續3次犯下此行,侵害違反《刑法》第227條第4項所保護之法益嚴重,加上沒有獲得對方家長諒解,因此沒有不執行刑罰之情狀,不宜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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