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和劉女,去年6月12日下午,赴高雄市左營區一家汽車旅館開房間旅館,被劉夫與徵信社業者當場抓姦,陳男承認通姦侵害劉夫配偶權,表示願意負責。經雙方協商,陳男承諾賠償160萬元,在徵信社也聯絡律師到場,簽立和解書。但陳事後未履約,劉夫提民事訴訟,要求陳履行契約。
陳男則抗辯遭劉夫夥徵信社人員,以言語及作勢傷害他,才出於急迫,輕率簽和解書。劉夫和徵信社人員則否認脅迫、恐嚇,律師也作證表示到場時雙方很平和,還等待雙方協調好金額。
法官認為,陳與劉女到旅館被劉夫發現,一般人目睹配偶與他人出入汽車旅館,實難期待無任何情緒激動反應,況劉夫遭徵信社人員阻攔後便停止動作並遠離陳,一開始作勢要毆打陳,應出於一時氣憤,難認定有恐嚇或脅迫之意。且陳男與徵信社人員磋商過程中仍能討價還價、要求填載保密條款,可證明和解書內容是陳男仔細思考後簽立,且陳男甚至在簽立和解書後以通訊軟體向劉男表示和解金額過高欲重新洽談,均足以證明陳男在和解過程並無受脅迫。
法官認為劉夫原本要求陳賠償300萬元,雙方協議陳給付160萬元,劉夫請求履約有理,判決「小王」陳姓男子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