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少女與其母跟董姓繼父3人同住一起,董男在她國二開始,每天都會碰其胸部、每隔3天摸其下體,並性侵了3次,儘管少女不願意並反抗仍沒用。董男見少女不願配合還曾傳訊息,「摸索一下都不行,是怎樣?」、「摸索一下,妳就不遷就我,喔~又不是沒碰過,不知道妳到底在堅持什麼?是為了妳男友嗎?」、「就因為妳一個人,影響到我的不悅!妳知道我在說什麼!」、「我有點不爽繳房租了!怎麼辦呢?」等。
少女因為考量媽媽罹患憂鬱症,加上董姓繼父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並常以離家為由,威脅她乖乖聽話,因此選擇隱忍未對外求援。友人發現她鬱鬱寡歡,一問之下卻得知董男狼行,憤而找對方理論「怎麼做人家爸爸的?」卻遭持刀砍傷,最後學校老師獲知通報,社工介人,董男惡行才曝光。
法官認為,董男和少女是繼父女關係,僅為滿足個人慾念,仗勢自己是家中經濟支柱,還利用少女為保護患有憂鬱症媽媽而不敢聲張的心態,對她下手次數甚多、手段卑劣、罔顧倫常,長期造成少女身心創傷,至今雙方未達和解,犯後一再狡辯,毫無悔意。
判決指出,董男對未滿14歲少女犯強制猥褻共32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犯加重強制性交2罪,各處7年2月;對滿14歲的少女犯強制猥褻罪601罪,各處8月,又犯強制性交,處3年2月;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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