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與C女自2018年12月交往,沒多久在台北市租屋同居,至2020年7月C女認為個性不合,決意分手,7月23日兩人在住處附近公園談判,協議分手,當時林男為了挽回這段感情,故意為難C女,要她償還積欠的2萬6,000元,才願意放她離去,沒想到C女爽快答應。
林男沒輒,只好同意分手,沒想到當他陪C女回到租屋處收拾行李時,突然抱住C女,要求至少離開前來個「分手炮」,C女不願意,但仍被他以強力壓制,性侵得逞。
C女不甘受辱,報警並驗傷、提告,由於林男一審時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因此台北地院判刑確定,恐有牢獄之災;他不服上訴,這回學乖了,在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與C女達成和解,並迅速賠償,他向合議庭法官出具調解筆錄,內容明確登載C女願意原諒他,藉此請求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
判決書指出,被告所犯刑法「強制性交罪」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之重罪,審酌林男在高院審理期間改口認罪,表示悔悟,且完成和解與賠償,以彌補對C女造成的傷害,另考量被告並無前科,若判3年以上徒刑,有「情重法重」情形,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輕判林1年10個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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