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北地檢署調查,女子在好友朱男工作的酒吧慶生,眾人狂歡後到朱男家中續攤並體驗吸笑氣,女子清醒後從友人口中得知當晚有10多人輪流與她發生性關係,羞憤下驗傷報警提告,但因幾乎記不清楚案發細節,一度向警方供稱DNA「驗出多少就告多少人」,最後對朱男、彭男與一名少年提告。
朱男、彭男到案後坦承與女子發生性關係,皆稱女子並沒有意識不清、也無違反對方意願。朱男指出,當晚女子主動要求吸笑氣,朱男招待眾人到家中吸食,女子吸完後亢奮地勾引到他,表示「我已經單身很久,今天一定要上到一個男人」,雙方才發生性關係;彭男則稱借睡朱男床上休息,對方主動出手挑逗,他才受不了發生關係。
台北地檢署最初調查勘驗酒吧的電梯及門口監視器錄影畫面,認為女子離開時意識清楚,且續攤吸笑氣時旁人手機錄影還能回應「不要再錄了啦」,故認為朱、彭2人未趁機性侵,2度處分不起訴。女子不服提起再議,由高檢署發回北檢繼續調查,檢察官另勘驗朱男提供案發前30分鐘錄影畫面,認為女子此時酒後加上吸食笑氣後作用,明顯語無倫次,確認朱男、彭男與另名未成年少年和女子發生關係,故依趁機性交罪起訴朱男和彭男,另一位少年則交由少年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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