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潘婦與其媳婦住在彰化市某路段,並出租隔壁店面給彭男與陳女,而2021年10月7日,潘婦與彭男、陳女在店面聊天時,發現許翁站在窗邊鬼鬼祟祟,潘婦因此想到媳婦曾說過常遭許翁偷看,質疑許翁又要來偷看媳婦,讓她們不勝其擾,因此3人吵了起來,過程中許翁寡不敵眾欲毆打陳女,彭男見狀立刻壓制許翁雙手,又見許翁要掙脫,便對許翁的左眼用力揮了一拳,造成許男左眼流血送醫救治。
彭男的這一拳讓許翁左眼眼球破裂出血,經緊急進行水晶體摘除手術才減輕傷害,但左眼視力僅剩0.06,只能看到眼前50公分物體,後來許翁安裝人工水晶體,經矯正視力恢復到0.1,不過仍有高度散光,嚴重影響左眼視力,許翁因此憤而提告。
法官審理認為,彭男與許翁互不相識,僅因他人爭執而介入,且沒有理性的勸阻雙方糾紛,反而還出手毆打許翁,導致他左眼視能嚴重減損,並達重傷害程度;不過,彭男坦承犯行,也與許翁達成調解賠償50萬元,並獲得原諒,念及彭男家中尚有母親與2名子女需扶養,其月收入僅3萬多元,因此量處其刑,依傷害罪判刑1年8月,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