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自行蒐集的各項證據,投訴人A先生想到父親被撞成植物人,不禁悲從中來,哽咽表示:「我認為新北交通大隊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故意編造錯誤證據,扭曲事實構陷我父親,還刻意隱藏肇事者超速事實,偏袒同僚,意圖拖延家屬提告。這種規避肇事責任的做法,讓人無法接受!」
根據A先生調閱的路口監視器畫面顯示,去年11月20日下午5點,A先生72歲、以撿拾回收物為業的父親,駕駛三輪機車行駛於重新堤外便道,途中因物品掉落,他先將車輛靠邊停妥後下車撿拾,打算再折返回到車輛停靠處。
雖然老翁有回頭查看身後路況,但未料僅短短幾秒,盧姓警官載著妻子的機車就疾駛而來,從後方高速撞上他,且並未煞車,A先生父親當場倒地不起,盧姓警官騎乘的機車更因強烈撞擊,形成180度反轉後才停下。
昏迷不醒的A先生父親被送往衛福部台北醫院急救,他因頭部重創,醫護立即給予插管治療,待家人陸續抵達後,院方即表示因外傷性顱內出血嚴重,現無手術室,建議轉往林口長庚;在林口長庚進行長達5小時的緊急開顱手術,雖勉強保住性命,但遺憾的是,老翁呈現植物人狀態,插管迄今長達10個多月。
A先生表示,父親遭撞當時,盧姓警官是新北市交通大隊的分隊長,當時雖有至醫院致意,但後續竟不聞不問;他的長官來到醫院之後,也只是問家屬:「現在狀況怎樣?」家屬們回覆情況不樂觀後,長官亦同樣未作任何表示就離開。結果今年調任至樹林分局擔任所長爽升官。
律師鄧世榮表示,新北交通大隊若有包庇或偏袒之實據,恐涉《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警官的部分則屬《刑法》第284條因過失致重傷,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