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指控,矯正署回應如下:
各矯正機關辦理受刑人監外作業,應與作業協力廠商簽訂契約,依據勞動法規及其工作處所作業性質妥予規範,如發現有受刑人無故從事與監外作業事由不符之活動或其他違反應遵守事項時,應即停止其外出作業,並視情節核予適當處分。
法務部矯正署為兼顧受刑人矯正復歸需求及社會安全網絡之治安維護,要求各矯正機關對於監外作業受刑人之遴選考核務必審慎嚴謹,並應指派資深幹練之執勤人員擔任相關勤務,輔以電話查核與不定期現場視察,以強化受刑人監外作業之安全維護與秩序管理。
就本案媒體報導情節,法務部矯正署獲悉後,已督責該監會同政風人員積極查處,秉公調查、釐清責任、勿枉勿縱、絕不徇私。
另有關宜蘭監獄消費合作社勞雇爭議部分,據該監說明係因合作社雇員之僱用方式為一年一聘,前雇員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未獲錄取須於僱用契約期滿後離職所致,該監已優予給付資遣費、特休未休獎金及結算加班費等,且全案仍於宜蘭地方法院續行調解中。本署已囑該監應恪遵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於合法權責範圍內,給予離職員工最大之照顧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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