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底王姓男子在苗栗縣某超商購買飲料,開車返回雲林縣老家時,隨手將發票留在家中,沒想到弟媳何女持此發票,中獎1,000萬,扣稅後實領796萬元。
王男得知自己的發票被弟媳對中,而何女明知道發票是他所有,卻謊稱他有說發票要給她(何女),因此先委託律師寄存證信函催討獎金,但何女僅匯款200萬,將剩餘596萬據為己有,因此到法院狀告弟媳「不當得利」,要求返還這筆獎金。
何女則辯稱,家人朋友知道她有對獎習慣,都會將發票送她,因此她認為大伯這張發票也是送她的,更何況,中獎前大伯並未表明「這是我請你對獎的發票」,也沒強調「發票仍是我(王男)」的,至於匯款200萬,則是丈夫基於家庭和諧,未經她同意匯出,何女還是堅稱大伯已將發票送她。
雲林地院法官審理時,王男提供行車記錄,證明他到過開出這張中獎發票的超商,且時間、地點相符,因此法官認定這張發票是他購物所取得。此外,王男與弟弟、弟媳等人,在發票中獎後,曾召開家族會議,達成「兄弟均分」協議,還有錄影存證,因此法官認為,既然已將達成協議,應依此協議分配獎金,王男已經拿了200萬,還有198萬未到手,何女必需補足這筆獎金稅後的一半,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