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娘指控丈夫雇用的員工C女,明知老闆是有婦之夫,還於2019年12月3日至5日老闆到墾丁某家民宿過夜,且住同一房,明顯逾越一般老闆員工或朋友之間的社交分際;隔年1月7日,C女又陪著老闆到日本京都、大阪旅遊,兩人住同房,也發生性關係,因此怒告C女侵害其配偶權,請求精神撫慰金60萬元。
C女在一審時辯稱,她是被老闆要求出差,並非陪老闆旅遊,身為員工,她無法拒絕;發生性關係也是被老闆性侵。但她承認,只有在日本出差的一次性行為,是半推半就,C女自認縱使侵犯老闆娘配偶權,也是被逼的,情節並非重大,老闆也有責任,不能讓她一個人賠償。
全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查出,C女聲稱被老闆性侵部分,檢察官不起訴,而且她也提不出任何遭性侵的證據。此外,法官還查出,日本之旅根本是遊玩行程,並非出差,C女也參與規劃,甚至她安排到供養狐狸神的「伏見稻荷神社」旅遊,老闆還對C女調笑:「妳是狐狸精嗎?怎麼第1個行程就排這個…」可見兩人關係曖昧。
法官還打臉C女的「性侵說」,判決書指出,兩人於2020年1月7日在日本發生性關係後,持續在日本旅遊、到一些觀光景點拍照、用餐,未見被告對老闆有任何心理反彈或排斥舉動。
此外,2020年1月11日(兩人發生性關係後4天)C女主動傳LINE給老闆說要辭職、並祝福對方,這與一般遭性侵的被害人,對加害人會有強烈厭惡與害怕的反應態度不同,因此認定C女侵犯老闆娘的配偶權,但考量她失業,經濟能力不佳,所以僅判賠10萬,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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