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女子與友人約在其中一人家中聊天飲酒,而其中一名友人暢飲後睡意來襲,便回到房間睡覺,而事發當時,與女子為同事關係的少年正在草蓆上滑手機看影片。
豈料當時女子一時性起,竟坐到少年身上性侵得逞。案經少年父親發現後提告,但女子卻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自己當時是少年騎車載來的,更聲稱自己當時已經喝掛沒有意識,不可能性侵少年;而少年則表示,自己並沒有載女子,且整個過程中,也沒有印象女子有醉到沒有意識的情況。
法院認為,少年的指證歷歷,對當時的情景能清楚描述,而女子的供詞卻前後不一,因此不採信女子辯詞,且明知少年年僅14歲,思慮未臻成熟,身心仍處於發展階段,竟仍逞一己之私慾,與其發生性交行為,因此裁定將女子判刑2個月。全案上訴二審,但仍遭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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