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姓男子去年國慶日搭乘太魯閣號列車,看見車內一名黃姓女乘客色心大起,竟走到她身邊對她打手槍,黃女對此癡漢行徑嚇到驚聲尖叫,魏男見狀逃跑時被見義勇為的蔡姓乘客攔阻,並請列車長上前處理。
魏男被逮後才被發現其實是慣犯,曾在2016年3月5日搭乘自強號列車行經松山站時,走到女乘客座位旁對她打手槍,被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另又在2017年4月28日,從新竹火車站上車,行經新豐至湖口車站區間時,竟站在一名坐在車廂階梯上的女乘客身後,打手槍滿足性欲,更噴精到女子頭髮上,二度遭逮被依公然猥褻罪判有期徒刑3個月,魏男二度犯案都可易科罰金,讓他花錢了事,不用入獄。
魏男這次第三度被逮,一審法官認為他二度犯案後不思悔過,顯然不怕罰錢,一再故態復萌犯案,故判處有期徒刑7月,且不可易科罰金。魏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審酌他為累犯,且未能與被害者黃女達成和解,故仍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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