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史上第一次《憲法》修正案複決投票,因同意票僅564萬餘張(29.35%),未逾全體投票權人半數的961萬票門檻而宣告失敗,國民要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項公民權,門檻仍是維持在滿20歲,不能降為滿18歲。依據中選會公告,若複決通過,將增加的18歲及19歲的選舉人約有41萬。
法界建議 可修選罷法
依我國現行法律,公民投票與複決投票不同,《公投法》規定公投失敗後,2年內不能再提相同議案舉行公投,至於修憲複決未通過,未規定要等多久才能再提,也就是說,立院隨時可重提案修憲,公告半年後再進行一次複決投票。
有法界人士認為,可以直接修《選罷法》降低投票權年齡,將《選舉罷免法》第14條20歲的門檻降低為18歲,雖與《憲法》第130條20歲門檻規定不一樣,但並沒有剝奪或限制人民的權利,也符合《憲法》第17條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利的規定,若有疑議,可交由大法官憲法法庭裁判,但對此,內政部表示尊重,強調修憲才是唯一的根本之道。
依據《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130條則規定,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另依《選舉罷免法》第14條規定,國民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此次的「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是今年3月立法院要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增訂第1條之一,讓原本要滿20歲才享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4項公民權的門檻降為18歲,修憲由立法院通過後,交由公民複決投票才完成,我國過去7次修憲都是國民大會完成複決,但國民大會已在2005年停止運作,依《憲法增修條文》修憲複決改由公民投票決定,須由投票權人半數同意才算通過,門檻相當高。
這次複決投票從2020年10月立院成立修憲委員會,經朝野立委109位出席,表決通過到交付公民投票複決,期程逾2年,若要再跑一次修憲複決投票流程,在目前朝野各有想法的情況下,恐無法在2024年總統大選前完成。
多數國家 已放寬年齡
這次複決投票,有投票權的人為1,923萬餘人,要有50%同意率、即961萬餘張以上同意票才通過,投票結果全國平均同意率約29.35%,同意率最高的是嘉義縣的33.84%,最低的是金門的10.65%,全國同意票數564萬餘票,不同意票則為501萬餘票。
目前《公投法》已規定公民投票權降為18歲,《民法》法定的「成年」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也將於明年開始實行,但《憲法》中的選舉等4項權利卻未能同步降低行使年齡,在有選舉制度的國家中,如鄰近的日本、韓國及歐美共逾160個國家,已將選舉權從20歲放寬到18歲,奧地利更早在2007年就將選舉權年齡放寬到16歲,僅有台灣與新加坡等不到10個國家仍未放寛選舉投票年齡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