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男妻子主張,她與許結婚13年,育有3名子女,但她卻發現許與黃姓女同事有不正常男女交往,今年5月份她發現許與黃女在車上調情、接吻,6月間黃女還要求許離婚娶黃;另外,許還在今年6月間,公務上班期間外出接送另名女子,並在車上親密熱吻,氣得提告丈夫與黃女侵害配偶權,並分別求償200萬元、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理期間,許男坦承今年2月起與黃女交往,另名女子則是從今年初交往,承認與兩人都有親吻及性關係,強調兩女都知其已婚身分,但兩段關係都到6月間即已結束。
黃女到庭則稱,她與許男因公務認識,雙方時有聯繫,她辯稱當時不知許男已婚,兩人有超出一般朋友的曖昧關係,後來許男坦承已婚後,她才表明若不離婚,她就不會與其交往。
桃園地院勘驗相關證據,確認許男與黃女交往期間,許曾多次到黃女家中,兩人經常相約外出,黃女也曾要求許男離婚,法官認為,許男與黃女雙方未保持距離,交往行為超乎奢匯通念容忍程度,導致元配蒙受身心巨大痛苦,判許男應為外遇2女賠償100萬元、黃女則遭判賠5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