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任職台中「聖韻產後護理之家」的曾姓女護理師,對出生僅28天的陳姓男嬰施虐,不但徒手毆打、用力搖晃,甚至拋摔1公尺外的工作檯,導致男嬰頭部猛烈撞擊鐵架,造成右半身肢體障礙、創傷性腦損傷,至今1歲多還不會翻身,醫師診斷,男嬰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合併痙攣,為此,曾女遭台中地檢署起訴,一審被重判13年,目前仍羈押在看守所。
值得一提的是,不論地檢署當初聲請羈押的理由,或法院的判決書都提到,檢警透過監視器發現,除了陳姓男嬰之外,還有5個「身分不明的嬰孩」受虐,他們被曾女抓來對撞、單手抓提、拍打後腦、搧打臉頰…只是沒被發現明顯傷勢,不過,台中市政府及檢方,卻對陳姓男嬰以外的受害者視而不見!
對此,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律師聶瑞瑩指出,根據「法定偵查原則」,檢警知道有犯罪嫌疑時,必須主動偵查,更何況法律規定,公務人員辦理刑事訴訟而知悉犯罪嫌疑,應主動告發。檢方、警方、法院明明知道有其他嬰兒受虐,卻裝作沒這回事,還得靠陳姓男嬰的父親主動提告,檢方才被動受理。
陳父提告的過程相當坎坷,他說:「一開始我不曉得可以告業者,律師告知相關權利後,我表示想告產後之家負責人,但當時產後之家都由一個特助出面,檢察官問我要告誰,還誤導我,給我特助的名字,害我告錯對象!」更扯的是,陳父主張產後之家負責人須負起管理疏失的刑責,但檢察官卻告訴他:「你控告的對象,必須是實際行為人。」
聶瑞瑩指出:「這好比貨車司機因為老闆違反《勞動基準法》讓他疲勞駕駛、出了車禍,老闆卻說,我雖然沒讓你充分休息,但沒叫你撞人啊!請問可以這樣撇清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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