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小花曾2度向警局報案表示,遭到男同事阿力的性騷擾,包含從背後熊抱,並撫摸她的頭髮與臉部;2天後甚至趁無人注意時,偷偷尾隨她進廁所,拿剪刀壓在她的喉嚨處、強摸她的胸部,要求「當我女朋友」讓小花相當害怕,跟主管求助未果後,選擇報警並提告妨害性自主。
此案件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後,小花卻在開庭過程中說詞前後矛盾,因此高雄地檢署在2020年5月27日判阿力不起訴處分,而阿力則不甘心因為莫須有的指控遭同事投以異樣眼光多時,決定反告對方誣告。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發現,小花的報案筆錄有前後矛盾的狀況,當她遭到阿力從後面熊抱、強吻時,有奮力尖叫與掙脫,並因此弄傷肩膀跟腰,不過沒有驗傷單;還有一次是阿力拿剪刀尾隨她進女廁,趁機襲胸,她尖叫抵抗還因此受傷,但法官詢問其他同事與老闆娘,都異口同聲表示沒聽過小花在餐廳裡尖叫,且2人上班相處也看不出任何異狀。
除了證人口供,法官也決定驗證「壓制脅迫」的可能性,據小花所說,阿力尾隨她進廁所後「從後方環抱壓制」,開庭時庭務員就準備好體重機,法官讓兩人當場量身高體重,測得阿力身高164公分、體重66公斤,而小花身高同樣164公分、體重為103公斤,足足比男方多了37公斤,據此認定光憑體型,阿力並不具備壓制小花的優勢,因此小花所述的「遭到壓制猥褻」非事實,依誣告罪判她有期徒刑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