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年輕OL在去年2月被陸姓男主管要求陪同出席應酬,雖內心不願但礙於主管要求而赴約。當晚在某間日本料理店與廠商應酬,席間女子因廠商不斷追酒不勝酒力醉倒,豈料陸姓男主管竟撿屍OL,攔計程車將她帶到附近飯店,趁她爛醉如泥在房內將手伸到內衣揉胸,甚至還探進內褲裡侵犯下體。
期間OL電話響起,陸男還代接電話,告知電話中的OL友人女子喝醉,請對方前來飯店照顧女子。OL友人察覺異狀,致電OL男友一同前往飯店查看,當OL醒來見到身邊的男友,崩潰淚訴遭主管猥褻,最後報警處理。
陸男到案後則否認女下屬指控,辯稱當天將酒醉的女下屬送往飯店醒酒,甚至還幫忙她清理,當晚接到老婆電話要返家前,甚至代接女下屬電話,請女下屬友人前來照顧,並未趁機猥褻。
檢方勘驗飯店當晚監視器畫面,同時向值班飯店人員詢問,確認OL醉到不省人事進入飯店,OL男友及友人也作證被害人確實有崩潰淚訴之事,可是因被害OL全身並未驗到陸男檢體,只有女方單方面指控證詞,事證不足以證明陸男犯行,故檢方不起訴陸男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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