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先生表示,父母高齡都超過80歲,2人行動皆難自主,母親2年前8月過世,家人悲痛處理後事,但母親後事辦完後沒多久,父親也不幸過世,讓家屬心力交瘁。他指出,因父親過世的時間與母親過世時間僅相差一個月,「本來就無法自主行動的父親,根本來不及在法定3個月內,向法院親自進行拋棄繼承聲明。」
簡先生告訴本刊,當時辦理母親遺產稅繳納時,父親繼分的該筆1/5遺產已被算入,並核定無須繳納遺產稅,但在簡父過世後,因生前未辦理放棄繼承,國稅局強制執行簡父繼承簡母遺產的法定1/5繼分,合併計算進簡父遺產中,結果衍生超過91萬元的遺產納稅額,「等於兩次分別對父母親計稅,91萬元幾乎是母親生前當個小菜販近乎3年的總所得!」
簡先生認為,原本是國家保障繼承人繼承權的善法,但在他們家身上「善法卻被惡用」,他怒批國稅局不以納稅繼承人的最優權利方式(配偶放棄繼承)計稅,「當死亡的繼承人恰為被繼承人的配偶時,若是兩人接連於3個月內辭世,就會發生這種爭議,這不是國稅局與民爭利嗎?」
簡先生事後向財政部及國稅局分別申請複查及訴願,但都以「一切依法」為由被駁回,他氣憤地說,國稅局只依疏失固法,不考慮情與理,單就循這有瑕疵的法條,不通情理地公然與民爭利,目前他正採取行政訴訟與申請大法官釋憲,希望能申請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