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彰化縣某鄉鎮經營一家「養生館」的C姓女子,與丈夫結婚7年,育有兩子,但前年底,老公發現妻子與一名男客過從甚密,懷疑她出軌,於是不動聲色蒐證,在養生館頂樓兩間員工休息室,偷偷裝了5個針孔攝影機。
過沒幾天,丈夫就拍到妻子與「小王」親熱畫面,為了蒐集更完整的畫面,他強忍被戴綠帽的痛苦,又持續偷錄了一個月,結果發現這對偷情男女至少做愛3次,兩度關起門來摟摟抱抱,那些不雅畫面,讓C女丈夫陷入極度痛苦,還為此多次到身心科尋求治療。
綠帽夫向彰化地院提告,並求償70萬,合議庭審理時,因為偷情影像「全都錄」,C女無法否認與小王發生性關係之事實,於是改變訴訟策略,反控丈夫以偷拍、侵犯隱私權方式蒐證,係違法取得證據。
C女強調,該養生館有5、6位女性員工,休息室是個隱密處所,丈夫為求償而不擇手段,已經侵害人性尊嚴,逾越「發現事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其造成的惡性,更甚於婚姻的侵害,因此主張其偷情影像不具備證據效力,不得做為裁判基礎。
但C女辯詞遭法官打臉。判決書指出,民、刑事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蒐集效力有各種規定,對於違法收集的證據究竟有無能力,民法尚無明文規範,若被告要否定其證據能力,應證明其收集的過程中,係以限制他人精神、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
法官強調,民法訴訟的目的,主要是解決紛爭,為達此目的,有賴真實的發現,而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被害人常難以舉證,本件原告所提之證據,足以證明C女與小王破壞婚姻關係之美好和諧,造成原告極大痛苦,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判賠精神撫慰金40萬,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