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錢男2018年8月12日到台灣進行自行車環島,於16日晚間6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卻遭路燈電擊倒地,晚間6時58分陳姓男子與其女兒發現錢男倒在地上且無呼吸心跳,陳男立刻對其急救並通報警消處理,但錢男到院前已死亡。
陳女接受警訊時表示,「是不是被那個(路燈)電到,因為我剛剛有稍微電到」,並解釋父親在替錢男急救時,她剛好站在路燈旁,右手臂碰到路燈桿「感覺手臂麻麻的」,便立刻將手縮回;電機公會也說路燈漏電,確有可能造成死亡;加上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錢男左前臂外側至左手腕有電擊燒灼痕跡,死因為「電擊性休克」,錢男家屬因此要求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養工處否認過失,並指錢男是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不過高雄地院開庭審理,指出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最終判處養工處賠償錢男家屬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兩造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但仍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