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小琪就讀國小3年級時,在外公家寫功課時,被外公的哥哥(大伯公)看到,大伯公命令她脫去褲子未果,竟將她壓在沙發上性侵。小琪遭性侵後將此事深埋心中,不敢告訴父母,但漸漸地對男生產生排斥,且時常情緒失控,長期接受輔導,直到就讀國中時,得知同學與他人發生關係,建議吃避孕藥後,2人在校園服用時遭師長撞見,在老師一問之下,小琪才將自己童年的遭遇以及曾在當時吃避孕藥的過往曝光。
警方問訊過程中發現,大伯公不僅性侵小琪,甚至曾經在小琪面前與喝醉的小琪母親發生關係。小琪哭訴,一開始社工打電話來家裡時,父母還以為她要洩漏家醜而責罵她,後來她解釋自己遭到大伯公性侵,母親竟罵她說謊。母親辯稱,小琪被性侵不是真的,而是小琪年幼時曾見大伯公將母親強壓在床想性侵,因而記憶混淆,把媽媽的遭遇當成自己的遭遇。
但法官不採信小琪母親的證詞,參考社工、老師等證詞,認為小琪證述一致,被告律師雖辯稱大伯公有勃起障礙症,生殖器長度只有僅2至3公分,無法性侵得逞,但只要性器官相接合就是性交既遂,認定大伯公性侵小琪屬實,已造成小琪身心受創,且迄今未表達歉意,依對未滿14歲的孩童犯強制性交罪,裁處7年3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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