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員警日前清晨擔服取締酒駕勤務,於堤頂大道一段與舊宗路一段150巷口攔查一輛黑色自小客車時發現該鍾姓駕駛滿身酒氣,經測試酒測值為0.81mg/l,全案依公共危險罪移請地檢署偵辦,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及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鍾男與車上3名乘客是當日於信義區某知名夜店認識,相約前往某KTV續攤,認鍾男飲酒較少不會超標,故由鍾男駕車,未料於續攤路途中即遭警方查獲。警方針對同車3名成年人,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掣單舉發。
內湖分局呼籲市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修正後,酒駕累犯者得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照片,且所謂之累犯計算時間延長至「10年」;更加重同行者連坐處分最高新台幣1萬5,000元罰鍰,切勿心存僥倖貪圖一時方便而酒後駕車,以免觸法而得不償失。
★《鏡週刊》關心您: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害人害己,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