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2月15日修正公布的《菸害防制法》,國庫署表示,行政院已核定加熱菸有關條文自本日起施行,衛福部亦依法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依法規定,業者須向衛福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後,方可製造或輸入加熱菸。
製造業者在獲衛福部審核通過後,要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並取得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進口業者如欲進口加熱菸,須先確認是否審查通過,如未通過,則要向衛福部申請審查後,再辦理進口事宜。
入境旅客攜帶菸品品項僅限捲菸、菸絲及雪茄,加熱菸不得攜帶入境。國庫署呼籲,國人入境攜帶菸品應誠實申報,不得攜入加熱菸,違反者將依法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菸品。
(本文由ChatGPT協作,本刊編輯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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