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阿偉(化名)2021年12月14日凌晨1時55分,行徑新竹縣新埔鎮某處時,看見一名22歲女子喝醉倒臥路旁,將人攙扶上機車後載走,接著便將人載到朋友的住處,趁女子喝得酩酊大醉、無法抗拒時,性侵得逞。
女子清醒後,完全不知道自己身在何處,發現自己全身光衣物被脫光,只好向阿偉借電話連絡友人,再由阿偉載她到一間超商與朋友會合,事後女子前往醫院驗傷採證,並報警處理。針對自己犯下的錯事,阿偉坦承不諱,並透露事後才知道性侵女子是朋友的女兒。
對此,法院指出,阿偉犯行為隨機帶走路倒女性性侵,屬危害社會治安重大的犯罪,依照乘機性交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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