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加完善,考試院提出將原本的「資績並重」陞遷原則改為「功績原則」,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員之績效,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提高政府效能與服務品質。亦將對具重大殊榮或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者,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
現行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也一併從原先的「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改為「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全文為公務人員的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此外,法條也將刪除現職不滿1年不得陞任規定,但增訂若是1年內有酒駕、對他人性騷擾或跟騷等情事,且平時考核因此記過1次以上者,將不得辦理陞任。
法案並同時放寬指名對調規定,得採2人以上相互間調任方式辦理;且若是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回職復薪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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