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出,吳妻與吳宏偉為夫妻關係,吳妻主張丈夫與外遇對象A女、B女,及LINE名稱為「蜜雪兒」「維妮(ring)」「YCChou」「Mimi」「Gennie(ring)」「Kerry」「怡安(tan)」等人發生婚外情,侵害其配偶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一審法院判決吳宏偉應與A女、與B女分別應連帶給付吳妻50萬元,吳宏偉另應給付100萬元。高院二審改判吳宏偉部分勝訴,部分駁回上訴。
高院認為,吳宏偉與A女、B女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侵害吳妻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參酌其等往來情形、對吳妻婚姻生活圓滿破壞程度、兩造學經歷、身分、地位、資力、經濟情況、加害情節、始終否認交往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判決酌定之精神慰撫金金額並無不當,駁回吳宏偉此部分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吳宏偉與「蜜雪兒」等7人交往情節、見面聯繫頻繁程度與A女、B女相較為輕,因而廢棄原審判決吳宏偉須給付吳妻超過50萬元本息之部分(原審此部分判吳宏偉應給付100萬元本息),駁回被吳妻此部分請求,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