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外役監條例》規範,受刑人若有期徒刑執行逾2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並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則有遴選至外役監之資格。不過由於殺警案犯人易寶宏一度被移至外役監,去年又發生明德外役監囚犯林信吾殺害2警察的案件,導致外界質疑外役監遴選條件是否過於寬鬆。
今立院針對《外役監條例》修正案進行三讀,其中就增修遴選「積極要件」,明定受刑人服刑須逾1/3、累犯執行逾1/2,並且有悛悔實據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才有遴選資格。
「消極要件」部分,修法後也訂定重大犯罪者不得獲遴選,除原本就排除在外的毒品、性侵、脫逃犯以外,修法後再新增故意犯罪致死、所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者不得遴選。
其中家暴犯若違反保護令,且考量其涉有另案,有較高逃脫風險,「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者不得參與遴選。
另重大經濟罪犯也亦不列入遴選名單,若涉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不得遴選;但如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則不在此限。
此外,外役監受刑人若在監行裝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可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但若返家探視違規,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行為情節重大,又或者受傷、罹病導致不適合繼續於外役監執行,則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可送其他監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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