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廖姓老闆2016年與妻子卓女結婚,育有一女。廖姓發現妻子常常以腰部扭傷為藉口,謊稱去中醫診所看診,拖到晚上10點多才返家,然而卻被他發現老婆與送豬肉到店裡的劉姓外送員有染。
廖男指控送豬肉到店裡的劉姓外送員與妻子搞婚外情,雙方不僅在超商約會,還彼此餵食,挽臂散步,兩人至少發生10次性關係,廖男不滿遭戴綠帽,提出錄音和照片佐證提告。
但是劉男出庭卻全盤否認偷情,辯稱與卓女只是普通朋友,因為和卓女母親熟識,才會把她當姐姐看待,兩人一起逛街時,因為卓女腰受傷,才好心幫忙提重物,並無交往,也無發生性行為,最後還反指廖男苦無藉口離婚才告他。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廖男提供的錄音檔案無法確認卓男身分,也無法證明錄音的時間和地點,更無法證明兩人上床;另外照片也只是一般的生活照,沒有顯示卓姓和劉姓有親密舉動。因此法官認定廖姓無法證明妻子和外送員有不倫行為,依法駁回廖姓的訴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