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便利商店主張,2010年間與吳姓、李姓屋主簽約,租下桃園市一處房屋作為超商經營使用,租約到2020年,租約中明定若房東要收回房屋自用,須在6個月前通知,若收回房屋非自用,全家享有第一優先承租權,此外倘若屋主違約,全家將不負租賃期滿1年延遲返還房屋的責任。
全家說,吳及李在2020年間稱租期將屆,要收回房屋不續租,但收回房屋後卻改租給同業統一超商供其經營7-11,屋主行為已違約,導致全家受損,故依法請求無法繼續經營的損失10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時,吳及李辯稱,起初收回房屋是為了自行加盟7-11,後來審視發現無暇自營,才出租給統一超商,且全家是自願返還房屋,簽下終止租賃契約書,拋棄優先承租權,認為並無理由要他們賠償。
但法官認為,吳及李收回房屋非自用為事實,租約中也明定全家有第一優先承租權,且吳及李決定出租給統一超商時,並未通知全家,確實侵害全家承租權,經計算後認為全家求償金額合理,全數判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