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以板模工為業的陳男,在家設置神壇,當兼職神棍,2021年10月24日,C姓少女在母親陪同下,到陳男的神壇參拜,經過一番裝神弄鬼,陳男說,神明指示要對C女「開筋骨」,助她修行,接著命C女跟他到3樓,關上房門作法。
由於隊於神明的敬畏,C女任憑擺佈,在陳男指示下脫光衣褲,這時陳男要她閉上眼睛,然後拿著硃砂筆在C女身上畫符,見對方沒反抗,他竟起了色慾,先是撫摸、上下其手,進而越來越大膽,竟將手指侵入女孩陰道,指姦、性侵得逞。
事後C女越想越不對勁,驚覺遭性侵,於是在胞妹陪同下到醫院驗傷,並持診斷書到高雄市警局仁武分局報案;警方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陳男函送地檢署偵辦,案經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判他徒刑3年2月。
陳男不服上訴,並以達成和解,且給付和解金,並獲得對方原諒為由,要求緩刑,但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陳男利用被害人敬畏神明的心態,趁機性侵,造成其心理嚴重受創,其行徑相當惡劣,拒絕給予緩刑,仍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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