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乾為台南某所大學的學生,修習該所大學的中級日語課程,但出席率低,也未參加期中考試,今年6月參加期末考試,因老師未準備他的期末考卷便與老師起口角,後來交卷時,辱罵老師「垃圾」,遭到老師控告妨害名譽。
台南地院審理時,阿乾坦承自己有對老師說垃圾2字,但稱當時老師並未發考卷給他,後來他拿到試卷後,老師搶走他的考卷並撕走第3頁,因為第3頁有寫上答案,他為此感到不滿,作答完交卷時才碎念「垃圾」2字,並非針對老師。
但法官勘驗老師證詞後,認定阿乾確實是為了宣洩內心不滿,說出針對性的侮辱話語,且「垃圾」2字並非日常生活用語,考量阿乾迄今未與老師和解等情狀,依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3千元,得易服勞役3天。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