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鈺雄發文指出,關於我國不分區立委的提名資格,依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規定,因歸化取得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滿10年始得被提名為我國不分區立委。這不是本案的爭議所在,不用多說。而我國公職人員的就職資格則是禁止雙重國籍的公職。
林鈺雄臉書發文表示,符合以上資格且當選者,若具雙重國籍,必須縱使也未必能夠「就職」,仍須依我國《國籍法》第20條規定,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程序並「提出證明」。簡言之,我國就雙重國籍基本立場是,在國民資格上不禁止雙重國籍,但原則上禁止擁有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雙重國籍者擬任我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雙重國籍已擔任立法委員者,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
關於外國國籍的放棄程序,林鈺雄指出,我國只問「放棄之結果」,只管「提出之證明」有效無效,形式審查文書的真正性(證明文件非出於偽造、變造);至於「放棄之程序」及其實質妥當性,依比較法慣例,皆是取決於各該外國國籍法規定,通常非我國過問的範圍。
林鈺雄以副總統參選人賴佩霞放棄美國國籍為例,依美國法辦理,我國只管其是否提出「放棄美國國籍之有效證明」。據此,徐春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依其國籍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我國審查重點僅在於她最後是否提出「放棄中國國籍之有效證明」。
林鈺雄文中指出,國際法上國家地位有爭議國家的國民,無礙其屬我國國籍法所稱「外國國籍」,例如兼具巴勒斯坦國國籍的我國國民,仍須依照巴勒斯坦國國籍法相關規定完成放棄程序,並取得證明,始得擔任我國公職。
至於中國國籍的放棄程序,林鈺雄指出,是以申請批准制,如前所述,放棄外國國籍程序,通常依各該國法律而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1、14、15、16條規定,就放棄中國國籍原則上採「申請核准制」,必須先提出申請,經中國公安部批准並核發證書後,始喪失中國國籍。
至於申請核准原則,林鈺雄文中指出,首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4條規定:「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依系爭第11條規定:「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換言之,中國國籍不是嘴巴說放棄就自動喪失,也不是什麼「做不到的事」!
在申請核准程序,林鈺雄指出,受理申請機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5條規定:「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據此,居住於無中國外交代表機關或領事機關之中國境外者,若欲申請放棄中國國籍,應回到中國國內當地公安局提出申請。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6條規定:「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經過申請、審批、核准三道程序,最後核發證書,完成放棄中國國籍程序。
林鈺雄也提到自動喪失例外,他發文指出,喪失中國國籍的申請核准原則,僅有一項例外,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徐春鶯取得的中華民國國籍,會不會被中國公安部承認為第9條的「外國」國籍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再簡單不過的常識問題。林鈺雄指出,總言之,徐春鶯真要放棄中國國籍,只要依照申請批准程序取得放棄中國國籍證明,再向我國提出證明即可。
林鈺雄文中也說明國籍與戶籍、護照是不同概念。本案是雙重「國籍」者能否被提名、擔任我國不分區立委問題,無關「戶籍」或「護照」問題。切勿魚目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