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林姓受刑人戶籍於2019年12月遷入台北監獄,他認為自己在獄中4年期間未行使過投票權,便主張有權參與投票,他委由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中選會、桃園選委會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但遭拒絕,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台北高等法院認定,受刑人雖在監執行仍享有投票權,10月時裁定,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北監應設置投票所供林姓受刑人行使投票權。桃市選委會不服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今(16日)裁定,桃市選委會之抗告有理由,本件原裁定准予林姓受刑人聲明之請求,應予廢棄,並由本院自為裁定駁回林姓受刑人在第一審之聲請。確定不用在監所設置投票所,桃市選委會抗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