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曾為知名塑膠公司員工,因為離職與公司發生勞務糾紛,心生不滿之下三度前往前公司的門口潑糞,前公司不滿名譽遭毀損,便報警控告男子妨害名譽。
台北地院審理時,男子認罪,加上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等物證,認定男子罪嫌屬實;法官指出,男子在公眾往來的公司門口潑糞,依社會通念來說有輕蔑他人的意味,且遭潑灑之人因散發惡臭,而被他人嫌惡將產生屈辱感,確實屬於公然侮辱的行為。
法官考量,男子是因為多年的勞資糾紛才做出激烈手段,犯後認罪,態度非差,但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等情狀,依犯公然侮辱罪,判處男子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