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江姓員警今年2月任職新莊某派出所期間,因幫該少女做筆錄而認識,2月8日下午2點到少女住處,趁機親吻她嘴唇,少女因江承辦她的案件不敢反抗,遭猥褻得逞。
江員在2月8日犯案後,4月某日下午又藉故將少女帶回自家,在客廳強吻少女;又在不知名時間於自家陽台,三度親吻少女嘴唇,共猥褻3次得逞。
案經少女提告,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江員因承辦案件接觸少女,明知她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竟利用權勢滿足私慾,嚴重影響她的身心健全發展,審酌江無前科,犯後承認犯行,少女也表示不願江受法律追訴,依3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合併處1年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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