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李男在2022年6月與1名賣春女約定5,700元性交易,當晚7點多,李男到賣春女租屋處開始性交易,途中賣春女認為李動作太粗暴,當場表示拒絕,還拿起電話求救。
賣春女此舉觸怒李男,他先掐住賣春女頸部,還搶過她的手機,她因此受驚嚇頻頻道歉;但李二度對她掐頸,逼迫她躺在床上性侵得逞,過程中拿出自己手機拍攝性侵過程。
賣春女趁著李完事後不備之際,全裸趁隙逃出,李隨手拿起她裝有現金、iPad的皮夾後追出。賣春女一路逃到附近洗衣店,向路人求救,路人打電話報警,並跟隨員警返回女子住處察看。
李男離開後,竟將自己的車輛開過來,員警發現上前盤查,李竟踩油門衝撞員警、路人,讓2人膝蓋挫傷,所幸其他員警趕到將他逮捕。
一審法院認定李犯下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有期徒刑8年;另衝撞員警部分犯下妨害公務罪,判刑8月。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期間,李賠償受傷員警12,000元,達成和解,妨害公務罪部分改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性侵部分仍維持8年。最高法院終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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