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二次金改期間,時任中信金的副董事長的辜仲諒,涉嫌透過紙上公司「紅火」購買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進而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不法獲利約新台幣10億元。
台北地院一審依《銀行法》背信等罪,判辜仲諒9年徒刑;上訴高等法院後,改判重刑9年8月,但2018年9月間高院更一審時,改依《金融控股法》共同背信罪改判3年6月。
2021年間,更二審認為中信銀當時以公平市價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而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獲得差額利益,這筆差額利益不應視為中信銀損害,因此不構成《銀行法》背信罪,且中信金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雖然影響兆豐股價,但中信金是經過金管會核准轉投資「擁有正當動機、合理商業目的」,因此不構成操縱股價罪,基於上述理由,改判辜仲諒無罪。
無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於去(2022)年5月間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高院今公布,經過1年的審理「維持無罪判決」,稍晚高院將公布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