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男在中部某國小當代課老師時,C姓女童是他班上學生,狼師卻在女孩小六到國一(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間)這兩年,帶她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共7次,女童父親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儘管地院審理過程,狼師與家長達成和解,賠償100萬,但一審法官仍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4年。
謝師不服上訴二審,他告訴法官,女童出身貧困家庭,卻活潑開朗,讓他真心喜愛,他見這孩子常常沒錢吃早餐,發育受影響,因此總是提供餐點,格外照顧,當她因月經不順或有婦科疾病,也是他帶著陪同就診,兩人因日久生情,才發生性關係,他強調並非一夜情,更非利用女童年幼無知而發生性行為。
謝師還舉證說,女童畢業後,到另一縣市就讀國中,仍與他有來往,寫信說:「謝謝你那麼支持我,我在○○國中上課〜我會更努力照顧自己,不能忘記我哦〜我還想當你永遠的朋友」。謝師主張,他與女童之間是真心相愛,且已經賠償100萬元與家長和解,應從輕量刑。
不過,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調查謝師與C女童LINE對話,發現大部分都在談約何時、到哪裡做愛,或事後討論性行為過程,此外,謝師還會計算女童安全期,決定何時約砲;更令人髮指的是,謝師曾告訴女童,自己有女朋友,也會與女友做愛,她(女童)升上國二後,可以自己找男人發生性行為。
法官怒斥,謝師之行為對女童傳達錯誤男女交往、性行為觀念,對其身心發育及人格發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惡性非輕,雖然被告無前科,且坦承犯行,加上雙方和解,可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但仍認定不宜量刑過低,因此改判徒刑2年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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