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法院推翻2006年最高法院「可歸責較輕的一方可訴請與對方離婚的決議」的決議,這是繼大法官憲法法庭今年3月間判決「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雙方均有責者,不論責任輕重,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後,對訴請離婚門檻的再次宣告放寛。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的規定,合議庭認為,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屬有責配偶,均得請求與他方離婚,並不以雙方有責程度輕重比較為要件。據此見解,責任較重的一方也可訴請離婚,至於責任較輕的一方,最高法院認為,可針對婚姻解消所受損害,依法請求責任較重的他方賠償,以資平衡兼顧。
憲法法庭今年3月24日判決與最高法院今日判決都是放寛離婚門檻,當時司法院長、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宣示判決指出,《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不僅是結婚自由及維持婚姻的自由,也包括解消婚姻的自由,對於一律不許唯一有責的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的情事。
當時憲法法庭對於最高法院2006年的民庭會議,針對對夫妻若都可有責,可歸責較輕的一方可訴請與對方離婚的決議,憲法法庭即明示「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雙方均有責者,不論責任輕重,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也就是夫妻若彼此均有責,今年3月24日起均可訴請離婚,最高法院也宣告放寛離婚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