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鄭姓前理事長明知大陸地區台辦等機構,為促成兩岸和平統一,故而於本次選舉,支持主張「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反台獨」之泛藍陣營,鄭姓前理事長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政府之資助及委託,於5月7日至10月28日間,由鄭姓前理事長先分別聯繫各省台辦人員,安排由陸方資助之落地招待行程,再由鄭姓前理事長邀約里長、里民等人分別前往大陸山東、山西、內蒙古、新彊、河南等地區接受落地招待。
其招待方式為,由團員自行負擔機票費用、境內交通費用以及相關保險、代辦費用等,待落地至大陸地區後,即由大陸地區台辦人員接待並由大陸地區政府資助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惟需接受台辦人員安排參訪社區基地及交流座談會等行程,行程中則有台辦及統戰部人員到場參與,並由台辦人員在交流座談會及飲宴中,向具有投票權之團員發表並宣傳支持特定政黨與候選人、下架特定政黨等語,以期參與旅遊之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權行使,及表達希望團員返臺後持續協助進行宣傳,並有台辦人員在旅遊行程中全程陪同,以便私下詢問團員選舉意向。
台辦另安排隨團記者進行拍攝,鄭姓理事長也會在飲宴及交流場合中,表達「特定陣營有助兩岸和平」等話語,及致贈印有「兩岸一家親」等字樣之牌匾給台辦人員,也附合台辦人員所稱支持特定陣營的話語。而赴陸班機時間由鄭姓前理事長排定後,其即向團員收取相關機票、交通、保險及代辦費用,並從中抽取每人約新台幣2,000元左右費用。
橋頭地檢署今偵結,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反滲透法》《選罷法》等罪起訴鄭姓前理事長,考量鄭姓前理事長到案隨即坦白犯行,主動交付相關物證,並陳稱絕不會再犯等語,且素行亦佳等緣故,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