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7 18:33 臺北時間

高虹安律師出招 質疑檢用這招誘導助理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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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高虹安今天再為了遭起訴詐領助理費一案到台北地院開庭。
高虹安今天再為了遭起訴詐領助理費一案到台北地院開庭。
台北地院今針對高虹安助理費案再次召開準備程序庭,高的辯護律師聲請勘驗4位助理在台北地檢署偵查中筆錄的錄音錄影內容,指助理筆錄與錄音錄影內容不一致,並控承辦檢察官使用明顯誘導等不正方式訊問。辯護律師指出,助理在訊問過程中可能因受到法律威脅和壓力,或遭受錯覺誘導,最終改變陳述以達成認罪,然而這些不當訊問內容未被記載於筆錄,恐影響審判。針對高虹安律師聲請勘驗助理偵查筆錄的錄音錄影部分,法官諭知,律師要在明年1月26日前以書狀補陳,他們具體想要聲請勘驗調查的範圍以及原因,合議庭之後會再進行評議。
高的辯護律師質疑,偵查檢察官有明顯誘導等不正方式訊問,恐為違法取證,在共同被告為有利於高虹安的證詞、否認犯罪後,檢察官不斷以其他人不利於被告的部分陳述,或擅自以有罪的主觀法律認定一再提出質疑,並告知不承認犯罪將處以重刑,承認將請求緩刑,甚至以「讓你們可以得到一個脫身的機會」、「我們是要懲罰她(指高虹安)」,導致助理產生懷疑而變更原本有利於高虹安的證詞,進而決定認罪。
高的辯護律師指出,2023年4月7日陳昱愷訊問筆錄中,檢察官於本次筆錄終了前曾2次訊問被告是否認罪,筆錄上被告第一次回答僅短短記載「我要想一下」第二次回答則為「我承認」,但經核對錄音錄影竟發現,此短短兩問答之間,竟有長達40分鐘之錄音錄影內容均未見於筆錄有任何記載,而40分鐘內檢察官不斷將本案檢察官的心證即有罪認定、同案被告何人已經認罪、以及若被告認罪可以為被告爭取緩刑等情告知被告陳昱愷,希望陳能夠能認罪,可能有錯覺誘導的情形存在,故有聲請勘驗的必要。
辯護律師稱,經過他們檢視發現,檢察官不僅有供後具結、包裹式詢問的取證違法,且有諸多誘導等不正訊問情形。例如:「你的行為是在助長她們」、「這樣其實是變相幫她們詐領加班費」「你做了那個決定,其實會讓你跟她變成共犯」、「因為貪污治罪條例是很重的罪,是7年以上的罪」、「重點是高虹安不應該這麼做」、「目前陳(奐宇)跟黃(惠玟)是有承認的,然後再看看怎麼處理對你比較好」、「其他人就剩下你跟王郁文要確認」、「我們是要懲罰她」、「你配合把它(加班費)領回來,就是同意她這個手法,有點像賣帳戶的,把帳戶交出去,然後詐騙集團把錢領出來一樣」、「其實你配合了就會有問題,你也確實領出來了,也許我們法律過度苛責,我們要求說不要用我的戶頭做壞事喔,你沒有要給我加班費就不要報我,也許我們就是苛責你們,怎麼沒有勇敢的說不要」、「你們的角色就是這個帳戶給妳們用,妳想要叫我領多少錢,我就領多少錢」、「我跟你說案子就是長這樣,加班費就是不跟你們講清楚,她想要拿回來,透過申報的過程,你們就是被騙的,你們這些助理就是配合她們,講比較好聽就是配合她們」、「你也知道我們的結論,那你自己的部分,你要承認?」、「也跟你講白了,高虹安的手法就是這樣,就是說加班費在那裡,她不想發,她想要變成她的零用金,所以她請黃惠玟找幾個主任,一開始還沒有你,先找王郁文他們,那你們有的人有加班費,還拿得到一些…」、「我看得出來助理扮演的角色是一個很可憐,後來還有貪污治罪條例讓你用上去,其實也是不忍心,看你們的選擇」、「貪污治罪條例好像還有一條也可以減刑,檢察官也可以幫你塞這一條,只有你可以,其他人比較多,所以看你是不是要認罪?」、「檢察官一定會幫你們爭取緩刑的機會…緩刑對你們以後的任職影響應該也還好」,讓陳昱愷產生認知或記憶錯誤之錯覺,並因害怕遭處以重刑之壓力下,最後以「不用不用,可以了,我承認」,改為同意認罪。
高的辯護律師指出,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另一位助理陳奐宇身上。檢察官於12月15日訊問過程中,在陳奐宇回答檢察官相關問題後,直接向陳奐宇表示:「那現在我覺得你的說法相對會很偏保守,是因為你都不願意說這個東西就是高虹安直接跟你接觸或高虹安來掌握」等語,完全不顧陳奐宇就此已證述並無此情,足證檢察官在案件剛開始的時候,就以如此有罪推定的心證去影響陳奐宇的證詞,同樣有勘驗調查的必要。
更新時間|2023.12.27 18:43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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