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指出,6項偵查參考標準,講的非常清楚,必須要符合:
- 釐清陸方接待之機關(構)、層級、職稱。(如是否牽涉大陸官方或其附隨組織,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統一戰線工作部【簡稱:統戰部】之人員。)
- 台灣地區發起人、招攬人、聯絡人及參加人是否具有參選或輔選身分。
- 台灣地區參與上揭赴陸旅遊所繳交之費用有無退回或依其行程與市價不相當者。
- 村里長等赴陸旅遊收受金錢或不正利益,主觀上是否有與選舉相關之認知(明知或默認)。
- 村里長赴陸參訪或接受招待時間與選舉之緊密性。
- 有關村里長於選舉期間赴中無償接受招待情事,檢察機關係追查受中國官方等組織資助,而招攬、策劃國人赴中接受與選舉有關招待,以致影響本次選舉公平性之主要行為人或主謀。如單純受邀招待,並與選舉無關,而無違法疑慮者,自不在追訴之列。」等6項標準。
最高檢說,若是單純兩岸或國際交流,與選舉活動無關,且無違法疑慮,即非司法追訴對象,但此次在選舉期間,村里長赴中國接受招待,與選舉時間緊密連接,此項中國有目的性資助旅遊食宿交通等等相關費用,並做選舉指示或暗示,很明顯跟選舉有緊密關聯性。
此外,中國官員冀圖影響或動搖有投票權人之意願,當然對選舉會產生實質影響,明顯違反臺灣法令,此與上揭單純兩岸交流,兩者性質迥然不同,不可混淆視聽。
最高檢指出,台灣人民赴境外,接受外國政府或組織有目的性的資助,進而影響台灣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類似情事如果發生在其他國家,相關人士早就被繩之以法,希望國人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