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合議庭依相關事證認定張政源、祁文中、陳仲俊等未能督導所屬落實執行職務,且未能建立委外業務的稽查制度,欠缺工地風險危害意識,漠視安全文化,未能改善,終致發生本次事故,情節非輕。
懲戒法院認定,本次事故發生的主因是承包商違法利用清明連假施工,且因車輛滑落鐵軌施救不當肇致,被付懲戒人等之違失則較次之,以及張政源等3人等均長期服務公職,服務期間表現良好,判降級及記過;仍可上訴。本案包商李義祥已遭一審花蓮地院依過失致死等罪判刑8年10個月,已上訴二審審理中。
判決指出,案發處的工程自開工後,雖經交通部、臺鐵局勞安處等部門於2020年6月17日起多次稽查及現場督導,多次指出該工程工區進場管制機制、安全護欄均有不足,但承包商始終未為妥適改善,臺鐵局、監造、專案管理廠商也沒有督促改善,事故所以發生,除臺鐵局花工段外,工程監造、專案管理廠商均未盡到應有職責,臺鐵局就工程監造及專案管理,雖發包委諸專業廠商,然對監造及專案管理廠商有無依約執行,並無妥善的稽核制度。
判決指出,事故發後後交通部調查時,發現臺鐵局於案發處工程,施工人員仍有多人未受講習,且未告知工地人員臺鐵局緊急聯絡電話,也未依所核定的「職業安全衛生計畫」督導承包商將緊急聯絡電話製成卡片,以備不時之需,合議庭法官認為,這些缺失,均是張政源、祁文中、陳仲俊等未能督導所屬落實執行職務,且未能建立委外業務的稽查制度,欠缺工地風險危害意識,漠視安全文化,未能改善,終致發生本次事故。
合議庭認為,臺鐵局於2018年間發生普悠瑪號列車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後,張政源就任臺鐵局長,本應該對於行車安全要特別注意,張政源受命改善臺鐵局行車安全,自應特別注意臺鐵局列車行車安全事項的執行及落實,但他並未記取教訓,謹慎行事,未研議提出妥善制度,終致發生本次重大傷亡事故。
判決指出,祁文中係於2021年1月16日起代理臺鐵局長,於代理期間雖身兼二職,工作繁忙,但他自2010年間即擔任交通部航政司長,2016年10月7日擔任交通部常務次長,長期在交通部服務,對於臺鐵局發生普悠瑪號列車事故,臺鐵局應改善行車安全、行政院交付臺鐵局執行臺鐵總體檢報告等事,均知之甚詳,他於2021年1月16日代理臺鐵局長,自應格外注意行車安全的落實及委外事務之確實執行,但他並未注意,在代理第75日時發生本次事故,他代理時間不長,情節較輕。
語議庭認為,被付懲戒人陳仲俊自2017年3月間即為工務處長,對工務段業務清楚、熟悉,卻對案發處工程長期缺失未能督促所屬落實改善,且對委外業務未規劃妥善稽核制度供長官研究採行,判決指出,本次事故發生致49人死亡、200餘人受傷,情節非輕,張政源等人均應予懲戒。
2024.01.16 13:46 臺北時間
臺鐵太魯閣列車49命意外 前局長等3人懲戒
2021年4月2日臺鐵局(現改制臺鐵公司)408次太魯閣號列車,於花蓮清水隧道北口撞及工地滑落的施工車輛,造成司機員2名、乘客47人死亡,200餘人受傷,經監察院調查認定前臺鐵局長張政源、祁文中及臺鐵局工務處前處長陳仲俊等人均有違失,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後(今16日)宣判,張政源降一級改敘、祁文中記過一次、陳仲俊降一級改敘。
更新時間|2024.01.16 13:48 臺北時間